武汉江汉区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11 08 2009年武汉江汉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
——武汉江汉区法院公然执行划拨方夫人存款 再证己家为肖氏法奴
作者:彭剑律师
发表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的《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一文阐述到:
在下列情形下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并没有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具体有:……(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如明显过分的开支等。(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等。
结合以下文献及其他学者、法官等法律人士的观点,可知: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
文献:
何焕锋,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四期
王 虹,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本刊研究组,法院能否扣划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谢剑民,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法治快报/2006 年/10 月/25 日/第005 版
计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并非必为共同债务,江苏法制报/2008 年/4 月/22 日/第C01 版
史小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 年/1 月/29 日/第A15 版
刘雁兵,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思考,法律适用月刊,2006年第5期
石海红,论现行夫妻财产制下共同债务的认定,科教文汇,2009.3(下旬刊)
陆健,民事执行中应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江苏经济报/2009 年/3 月/18 日/第B02 版
耿振英,应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江苏法制报/2005 年/11 月/8 日/第C01 版
彭剑律师是否已经把转账记录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收集整理为证据了?特别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方舟子别忘记了让银行出个书面证明说明转账理由。
我只是一工人,可在我们眼里,你就是鲁迅的接承人,支持你,你的打假与科普,为的是这国家,
应该可以向最高法,或者中纪委举报吧?这种无耻的行径看来是不能奢望地方当局了。
看看地方的党、机关到底腐败的多么透彻了!
坚决把这场腐败举报到底!彻底打烂肖氏的腐败网!
无耻荒唐目无法制简直到了极点!简直比高衙内还目无法纪的东西!
建议彭律师再找找看有没有更直接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武汉法院的业务水平太让人吃惊了。
武汉江汉区法院知法犯法罪不可赦!
坚决支持方舟子上诉,搞死武汉江汉区法院!为民除害!
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国内如肖和武汉法院的行径并不少,令人寒心啊。
武汉法院是家有着悠久流氓历史的无耻法院.端了一窝老鼠又来一窝老鼠,所以在中国法院连妓院都不如.
2009 8 ..7事变。
武汉法院公然抢劫公民财产,号召新语丝的忠实读者永远支持方先生的打假
事业。这次大家要帮帮方先生。尽自己的能力向打假基金专款。
肖传国,我永远鄙视你,你一辈子就别想当院士。
执法违法,真是笑话
拥有一定话语权的方先生尚且如此.我们普通百姓遇见这样的法院会被欺负成什么样?